几种传染病的处理原则
(一)病毒性肝炎:1。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须及时隔离治疗,经积极治疗和休息。在症状消失,肝功能正常,即痊愈后观察一年,无明显体征和临床症状;并同时每隔四个月作肝功能检查一次,连续三次均正常时,方可接触食品工作。
2.慢性或迁延型病毒性肝炎,必须调离接触食品工作。如果要恢复接触食品工作,必须参照上项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。(二)痢疾(包括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):1.急性病人经积极治疗后停药三天,然后作大便培养,隔天一次,连续三次阴性,方可恢复接触食品工作;凡检验期间出现阳性者一律按带菌者处理。2.慢性迁延性病人(病程超过二个月或半年内经常反复发作)要暂时调离接触食品工作,经过彻底治疗和带菌检查,在半年内未再复发者,可以恢复接触食品工作。3.发现带菌者(阿米巴痢疾带包囊体)应暂时调离接触食品工作,进行彻底治疗,停药三天后,隔天培养大便一次,连续三次阴性,可恢复接触食品工作。
(三)伤寒(包括副伤寒甲、乙):1。发病初期隔离治疗,经彻底治疗痊愈停药一周后,每隔一天培养大便一次,连续三次阴性者,两星期后再连续培养大便三次,每次间隔一天,全部阴性时可恢复接触食品工作,并继续观察半年。半年后再验便三次,如发现阳性要调离接触食品工作继续治疗,治疗后按上述要求观察采样,若仍为阳性则作带菌者处理。2。伤寒带菌者不易彻底根治,应调离接触食品工作。
(四)活动性肺结核:1.患各型活动性肺结核的一律停止接触食品工作。2.结核病灶已静止稳定或硬结钙化时,可恢复参加接触食品工作。3.已进入静止期但尚须继续治疗观察的结核病患者,尽可能不要安排接触食品工作,或只限于接触生食品,不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熟食品。
(五)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:应暂时停止接触食品工作,经治疗痊愈后方得恢复。
(六)麻疯:各型麻疯患者一律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。
(七)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有待进一步确诊的可疑传染病人,为安全起见也应暂时停止接触食品工作。此外,在对检查发现的传染病人进行处理时,应分别轻重缓急采取调离或暂时不接触食品措施。对停止参加接触食品对象,首先应严格执行不接触熟食、点、冷饮、糖果、饭菜等直接入口食品,因为这类食品食前不再加工,一旦被污染,很难补救。同时,这些对象也不能参加洗涤、消毒食具、食品盛器、工具等工作,以防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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